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獲悉,該局近日制定出臺了《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2012年1月1日實施。債權轉為股權的,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拓寬企業(yè)融資渠道
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對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的行為。
據了解,公司債權轉股權問題,一直是經濟生活中企業(yè)和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2008年以來,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國內企業(yè)特別是中小企業(yè)普遍出現了資金困難,關于債權出資的社會呼聲較高,不少企業(yè)提出債權出資的迫切需求。同時,中央提出加快轉變經濟發(fā)展方式、促進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升級的政策要求,各行業(yè)、各領域的企業(yè)兼并重組步伐不斷加快,為解決兼并重組的資金需求也面臨債權出資的問題。《辦法》的出臺,對企業(y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化解經營資金困難拓寬融資渠道、優(yōu)化行業(yè)布局和資產結構等方面具有積極作用。
三情形可實行債轉股
根據《辦法》,債權轉股權的登記管理范圍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其一,公司經營中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產生的合同之債轉為公司股權,債權人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規(guī)定;其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認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其三,公司破產重整或者和解期間,列入經人民法院批準的重整計劃或者裁定認可的和解協議的債權轉為公司股權。
必須依法評估和驗資
《辦法》從四個方面對債權轉股權風險防范作出規(guī)定,包括當事人承諾、依法評估和驗資、依法處罰、信息公開。這些措施能夠有效地控制和防范公司債權轉股權過程中存在的風險。
辦法規(guī)定,債權轉股權作價出資金額與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冊資本的70%,債權轉股權的作價出資金額不得高于該債權的評估值。此外,用以轉為股權的債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債權轉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驗資證明。
《辦法》規(guī)定了對債權人、公司以及承擔評估、驗資機構的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掇k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債權人、公司以及承擔評估、驗資的機構違反《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規(guī)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處罰。處罰種類包括沒收非法所得、罰款、責令停業(yè)、吊銷資格證書和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
債權人應履行合同義務
《辦法》規(guī)定合同之債轉為股權,考慮了三方面因素。
第一,債權種類很多,按產生原因分類包括合同之債、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除了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合同之債外,其他種類債權難以確定數額和公允價值。第二,為避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的上位法規(guī)定,同時尊重公司自治權利的行使,《辦法》排除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禁止作為出資種類的債權。第三,根據當事人雙方是否存在對等的給付義務,可以將產生債的合同分為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公司正常經營中的合同一般為雙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由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是對應的,在履行債務前,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因此只有當一方履行完主要合同義務后才能用于債權轉股權。因此,《辦法》規(guī)定,公司債權轉股權的,債權人應當已經履行債權所對應的合同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