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這種資產受益的權利就是股東的分紅權。
一般地說來,股東可以以三種形式實現(xiàn)分紅權:
1、以上市公司當年利潤派發(fā)現(xiàn)金;
2、以公司當年利潤派發(fā)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
從法律層次上說,股東的分紅權是一種自益權,是基于投資者作為股東個體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東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尋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開股東會或修改分配預案 或司法救濟以維護自身的利益。理論上股東的分紅權是股東的一種固有權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機關予以剝奪或限制,但實際上,由于股東權是體現(xiàn)為一種請求權,它的實現(xiàn)是有條件的:
1、以當年利潤派發(fā)現(xiàn)金須滿足:1 公司當年有利潤;2 已彌補和結轉遞延虧損;3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當年利潤派發(fā)新股除滿足第1項條件外,還要:1 公司前次發(fā)行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2 公司在最近3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錄;3 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到同期銀行存款利潤;
3、以盈余公積金轉增股本除滿足第2項 1-3 條件外,還要:1 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結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2 分配后的法定公積金留存額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50%; 除此之外,根據《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有關規(guī)定,上市公司股利的分配必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按法定程序召開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和表決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代表的1/2 現(xiàn)金分配方案 或2/3 紅股分配方案 以上表決權通過時方能實現(xià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