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利機關,它由全體股東組成,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并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
股東大會既是一種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出席的會議,又是一種非常設的由全體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制企業(yè)的最高權力機關。它是股東作為企業(yè)財產的所有者,對企業(yè)行使財產管理權的組織。企業(yè)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經營決策一般都得股東會認可和批準方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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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大會
凡是公開招股的股份公司,從它開始營業(yè)之日算起,一般規(guī)定在最短不少于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時期內舉行一次公司全體股東大會。會議主要任務是審查公司董事在開會之前14天向公司各股東提出的法定報告。目的在于命讓所有股東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全部概況以及進行重要業(yè)務是否具有牢固的基礎。
2、年度大會
股東大會定期會議又稱為股東大會年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通常是在每一會計年度終結的6個月內召開。由于股東大會定期大會的召開大都為法律的強制,所以世界各國一般不對該會議的召集條件做出具體規(guī)定。
年度大會內容包括:選舉董事,變更公司章程,宣布股息,討論增加或者減少公司資本,審查董事會提出的營業(yè)報告,等等。
3、臨時大會
臨時大會討論臨時的緊迫問題。除了上述三種大會外,還有特種股東會議。
股東大會臨時會議通常是由于發(fā)生了涉及公司及股東利益的重大事項,無法等到股東大會年會召開而臨時召集的股東會議。
關于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世界主要國家大致有三種立法體例:列舉式、抽象式和結合式。我國采取的是列舉式,《公司法》第101條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股東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guī)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jiān)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德國、日本等國家的法律則采取的是抽象式的立法例,即不具體列舉召集條件,而將決定權交由召集權人根據需要確定。德國《股份公司法》第121條第1款規(guī)定:“股東大會應當在法律或章程規(guī)定的情形下以及在公司的利益需要時召集。”日本《商法典》也規(guī)定:“臨時全會于必要時隨時召集。”而英國公司法在規(guī)定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集條件時,則采取了結合式的辦法,即在規(guī)定抽象的召集條件之后,對法律認為重要的事項進行列舉。其規(guī)定為:股東臨時會可于必要時隨時召集,尤其是涉及到章程變更、公司的轉化、限制股份轉讓的新規(guī)則、董事競業(yè)的認可、董事私人交易責任的免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