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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業(yè)務應何時繳納增值稅?

來源:www.au2tin.com  作者:上海注冊公司網(wǎng)  日期:2011-12-17 1:26:03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五項規(guī)定,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因此,企業(yè)如果沒有收到代銷清單,但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款當天,如果既沒有收到代銷清單也沒有收到貨款的,則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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